(一)财会人员是内部经费的主要管理者和相关廉政风险的主要监督者
一、负责单位经费筹集核算和监督形成的廉政违纪风险。国税机关经费唯一正式渠道是中央财政拨款,县级以上政府适当给予经费奖励和补偿也是一种合理的过渡政策。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如果在单位经费确实紧张的情况下,以任何手段从企业赞助、巧列名目报销费用等形式取得单位经费、小金库或单位财产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除领导外一般只有财务人员知晓,为了单位利益财务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甚至于变相入账就根本谈不上监督,不知不觉给单位、领导和自身造成违法违纪的风险。
二、负责单位经费使用核算和监督形成的廉政违纪风险。单位的所有经费开支都必须经财务部门专人集中审核,要经过审核、出纳、会计等多人经手过目。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都是单位经费廉政违纪的高风险点。单位经费主要由局领导和办公室负责审批,特别开支由局务会和经费领导小组决定,都与财务人员关系密切,在经费的审核时,碍情怯面,顾虑重重,只要程序到位,财务部门一般是一路绿灯,但其真实性、合法性、政策性则把关不严,或超标超范围、或私费公报、或虚报冒领甚至帮助做变通的假账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规定等廉政纪律,财务人员因核算和监督的忽视极易助长歪风邪气的形成。
三、负责单位经费管理时形成的廉政违纪风险。财务人员负责对单位经费进行核算和监督的全部管理活动,包括经费和财产的管理,有管理就有风险,财务管理的廉政风险更大。如在反四风的节骨眼上,招待费年节约目标定为10%,就不符合实际了,至少应在50%以上才正常;还有就是招待费下降了,车辆使用费却增加也不一定是对的,因招待来往的人少了,交通费必然降低,很可能是财务人为控制上级财务考核指标,主观调整科目张冠李戴;上级机关截留基层征管经费,为大机关搞福利发奖金,对下级机关经费却严格控制,造成基层国税机关征管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时有发生。财务“内当家”的角色做好了,无意中却助长了四风的残渣余孽和八项规定的违反,这正是财务人员主观管理时形成的违规风险。
(二)财务管理与纪检监察人员岗位职能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管理是清正廉政的基础,纪检监察是清正廉政的保证。财务人员对单位经费的管理就是要保证国家拨入的经费按法定的用途和标准,依廉政和经费制度的规定安全使用,财务人员对单位经费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是反腐倡廉的基础,在执行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活动中是具有长效治本的作用;纪检监察是在单位经费管理的基础上,在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方面起到预防教育和违法乱纪的查处职能,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在执行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活动中只是治标的作用。
二、财务管理重在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纪检监察重在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财务人员在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经费审核中是对单位经费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政策性进行的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报账关监督不到位腐败就发生,在内部经费的反腐倡廉中起到“关卡”的特殊作用,是关心和保护干部的有效手段;纪检监察一般是在发现单位经费使用中发现有腐败性违法违纪嫌疑时再进行查处,属于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后监督,腐败已经发生,查处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三、财务管理是内部管理,纪检监察包括内部和外部管理。财务管理是对单位内部资金有关的活动进行全程管理,单位经费不论是局长审批、分管经费的副局长审批,还是办公室主任审批,只要是内部经费的开支都需经财务人员经手审核和办理;纪检监察是对单位内部经费的违法违纪人员和外界如纳税人、税款、有经济往来单位有违法违纪经济关系的人员进行查处管理,比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范围更广。
四、财务管理是纪检监察的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纪检监察的工作量,纪检监察的力度决定财务管理的质量,财务管理和纪检监察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每个单位都能依法做好财务管理,整个社会公款消费、公款腐败、公款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将得到全面的有效遏制。
(三)充分发挥财会人员在反腐倡廉中重要性作用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财务人员法制教育。主要是要加强财务人员的财经法纪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增强财务人员财务监督和廉政监督的双重责任意识。
二、实行财务岗位独立履职。现行体制规定财务受单位领导直接管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报告的第一负责人,财务人员作为经手管理单位财务的岗位,核算是主要的,一般是重核算轻监督也难监督,监督成为次要的甚至放弃了监督的职责,特别是对有意违法违纪的行为是最好监督的岗位却失去了最有效的监督,八项规定和反四风主要是针对领导权力滥用,都将涉及到领导的切身利益,领导明里暗里要财务虚列账目、化整为零、分散报销、巧立名目是违法乱纪的主要形式,财务左右为难,只好照办。如果能建立与纪检监察机构相一致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不受单位领导行政干预,人员任免由上级机关下派,实行财务岗位独立履职能,就较好地解决单位内部财务导致的违法违纪现象。
三、财务会计与纪检监察部门互通情报。将腐败遏杀在财务报销的萌芽状态比较容易,到纪检监察查处腐败案件时证明腐败已经发生,查处的难度太大。单位财务会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通报和联合协作办案制度,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产生贪污、虚报冒领、超规模标准范围招待、公款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除应该坚决抵制外,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纪检部门也应及时将廉政建设新动向反馈给有关的财务部门,对可能产生腐败行为的全程实行无盲区监督,对财务人员坚持原则遭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全力支持财务人员理直气壮地抵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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