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销环节的筹划主要有两个切入点:一是销售时间的确定。销售时间的确定是指在产品销售时,通过不同的结算方式,应在什么时间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方式的选择。销售方式的选择是指通过不同的方式销售产品,应根据什么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时间确定的筹划
企业销售产品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是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三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意味着在销售货物的时候,如果卖方与购货方办理了货款结算手续,或者为对方开具了发票,无论对方是否提货,都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很多企业往往因为“欠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为什么呢?一些公司销售货物,购货方没有付款,而打了欠条,公司认为没有收到货款,不需要申报纳税。其实,欠条就是“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公司可以凭欠条来要回货款。
此外,很多企业往往在“应收帐款”上栽跟头,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因为这些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规定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时就要申报纳税,但因为担心对方发生退货,比如购货方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拒付货物,使公司遭受损失,所以这些企业通常把销售额记在“应收帐款”上,没有申报纳税,从而受到处罚。假如此公司懂得一点筹划知识,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产品,在购买方付款前就不用缴税了。
同样可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避免提前缴税。例如,湖南省双牌县某竹木地板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30万元。该厂该如何筹划?竹木地板厂可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规定:预收定金10万元,当产品交付使用后,再结清余额20万元。这样处理,在收到预收货款10万元时,产品还没发出,不用申报纳税。产品交付使用,并实现了全部30万元销售额时,才全额缴税。这样企业获得了10万元销售额应缴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有些企业不了解税法规定,往往走两个极端:在收到预收货款时就申报缴税,造成提前缴税;有的在货物发出时,只将预收的货款申报缴税,而没有全额缴税,构成偷税被处罚。
销售方式的选择
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往往会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比如以物易物、返本销售、折扣销售等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同。企业在决定采取何种销售方式之前,必须明确税法对各种不同销售方式的规定,这样才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一是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根据购货方购货数量的大小,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的一种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税法“视同销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协议给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由于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允许将其从销售额中减除。虽然企业收回的货款比发票开具的少,但是要按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以物易物:是指购货方双方不以货币进行结算,而是用等价的货物相互交易,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购销活动。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为单独的购销核算,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是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手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以上销售方式,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小、增值率大小以及销售对象的多少进行测算,选择最佳销售方式。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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