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过去了。税务部门每年的税收宣传虽然形式逐年翻新,声势也在不断扩大,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近几年,形形色色的偷、逃、骗、抗税等涉税案件屡屡见诸于各种新闻媒体,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探究其原因,除了不法分子知法犯法之外,恐怕税收宣传不太到位也是原因之一。税收宣传的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就其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当前日常税收宣传存在四点误区。
误区之一:税收宣传的实用性较差。税收宣传的目的是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而只有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才能谈到守法。从近几年的税收宣传来看,形式重于内容,过分强调“守法”的概念,而对法的本身宣传得较少,给人一种“花拳绣腿”的感觉,中看不中用。如果纳税人连法的基本内容都不了解,又如何能做到守法呢?因此,税收宣传除了应该采取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之外,要着力提高宣传的实用性,把重点放在如何让纳税人知法、懂法上,让纳税人在宣传中真正得到自己需要的法律知识,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做到自觉守法。当然税务部门在宣传方法和实用上要有讲究,在大力开展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宣传的同时,加大对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曝光一批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震慑犯罪行为。对纳税信誉较好的纳税人,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以增强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对正常缴税的纳税人,应以“赞美性”、“告知性”宣传为主;对发生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如逾期申报加收滞纳金、违章罚款等,应以“警示性”、“提醒性”宣传为主。
误区之二:税收宣传的时间性较差。我们清楚的记得从1992年开始,每年的4月份,全国税务系统都会进行轰轰烈烈的税收宣传活动,规模宏大,形式多样,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但这种大张旗鼓的宣传毕竟为时不“长”,每年也只有一次,如昙花一现,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尽管税收宣传月每年都搞得红红火火,但就像夏天里的一场雨,下得再大,雨过天晴之后很快就蒸发了,留在人们记忆里的只是几句口号,效果如何可想而知。因此,税务部门要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集中搞“大”宣传外,还得有必要抓好日常的税收“小”宣传,两者相结合起来,方能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小”宣传可以从纳税人经常接触到的税票上入手,税务部门可以在平时开具给纳税人的税票上,打上一系列税收宣传小标语,如“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税收带来祖国美”、“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等等;条件成熟的话,可在开发的应用软件中增设一个专门的税收宣传数据库,供税务干部开具税票时选择打印,其内容应丰富多彩,避免千篇一律。这样税务部门不是把税收宣传期望全部寄托在一年一度的4月税收宣传月上,而是把税收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真正树立了一种长期的税收宣传意识。
误区之三:税收宣传的针对性较差。目前的税收宣传主要侧重于高层次法律的宣传,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而涉及具体业务的政策、法规,如《发票管理办法》、分税种暂行条例等却少之又少,纳税人很难从中获取对自己有用的税收知识来指导自己的实际工作。因此应当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区别不同的纳税群体,尤其是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纳税人(如行政事业单位等)、涉及多个税种的纳税人(如建筑安装业等)等,针对其业务特点制订宣传方案,增强税收宣传的灵活性,使各行各业的纳税人都能从中获取与自身业务有关的法律知识。如发票,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人实行集票有奖制度,税务部门事先在发票上印好一系列税收知识,不定期投放市场,纳税人购买商品或缴纳税款取得的发票和税票后,即可将发票和税票上的税收知识剪下来留存,集齐完整的宣传单后寄往指定的税务部门即可领取奖品一份,这样做可起到鼓励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正式的税务发票,提高发票使用率的效果。
误区之四:税收宣传的主动性较差。税收服务是税收宣传的一种形式,就像许多煤气公司送货上门、家电公司上门维修一样,他们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宣传了自己的产品和信誉,税务机关也可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宣传税收政策法规,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有些税务人员把服务片面地理解为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从而人为地把宣传与服务割裂开来。这种观点导致服务往往出现在问题发生之后,给人一种雨后送伞的感觉。税务部门要主动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加强办税服务、税法咨询和纳税实务知识的宣传,既要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又要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收宣传的质量和水平。要开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如:涉及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政策和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等。这样税务部门就正确认识到服务与宣传的关系,增强了税收宣传和服务的主动性,做到防患于未然。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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